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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受审当庭认罪 律师称检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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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晨报 [微博] 颜斐
  “网络上有我一个‘秦火火’就够了,我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希望给大家以警示,希望大家珍惜在网络上的自由空间,真正做一个对社会有价值的人。我就是前车之鉴。”秦志晖(网名“秦火火”)在法庭上忏悔说。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秦志晖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秦志晖当庭认罪,法庭将择日宣判。据悉,此案是去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首起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
  庭审现场
  “秦火火”出庭自称紧张
  昨天上午9点,身穿便服的秦志晖面带笑容地进入法庭,见到律师后点了点头。随即,旁听席上秦志晖的母亲捂着嘴哭出声来,身体微微颤动着。不过,秦志晖看起来比较放松,说话声音响亮,嘴角还时常扬起微笑。在答错法官的问题时,他还笑出声来,称自己有点紧张。因表现得过于放松,法官两次提醒他注意坐姿,不要抖腿。
  “我自愿认罪。”秦志晖承认,被指控的几个微博账户都属于他,信息也是他发布的。在庭审最后阶段,秦志晖的声音有些哽咽,“我有误区,认为网络和现实不同,网络是自由的,能说自己想说的话。但我过了红线,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有句话说得好,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恰恰忽视了这一点,没有注意到法律和道德的存在,这种思想上的认知误区扰乱了公共秩序。”
  控辩交锋
  辩方:检方证据存在瑕疵
  尽管秦志晖认罪,但为秦志晖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在证据上存在瑕疵,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律师称,仅凭微博的发布时间、地点和IP地址,不能唯一指向被告人,有可能被盗用。“被告人到案后,其中一个微博账户还在继续发布信息。”律师说,“秦火火”火了之后,有人搭便车也注册了后缀是“秦火火”的微博账户。
  辩护律师还表示,刑法第264条规定,诽谤罪属于被害人自诉告发才受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才公诉。而被害人中,只有杨澜 (微博)在被告人被抓前举报过。“虽然被害人都是知名人士,但微博内容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七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故不构成诽谤罪。
  关于原铁道部的微博,辩护律师也认为未达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是一个渴望成功的草根,梦想成名却找错了方法,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另外,应尽量避免对同一行为让其承担两个罪名,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控方:被告人明知是谣言
  对此,公诉人反驳说,现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均证明被告人发布了涉案微博。而之前网络上的传言恰好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公诉人说,之前网上关于被害人的谣言,不仅被害人本人和相关机构都澄清过,造谣当事人道过歉,媒体也进行了报道,这些内容在网络上并非少量,被告人有能力去搜索核实,但他却根本不关心真实与否,应当认定是明知虚假信息而发布。此外,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诽谤多人的构成要件,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
  另外,对于攻击原铁道部的微博,被告人是对网上原有的虚假信息进行修改编造,而非简单的传播。寻衅滋事罪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扰乱的是公共秩序。在出现这样重大的事故之后,被告人发布扰乱人心的虚假信息,且从大量的网友评论可以看出,多数人都相信了,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引发公民对政府的不满,造成了公共秩序极大的混乱,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方建议
  如实供述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秦志晖发布的5起谣言进行了举证,其中包括“罗援将军哥哥任西门子公司副总裁”、“杨澜在网上虚假捐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是外国国籍”以及“动车事故中意大利遇难者茜茜协议赔偿3000万欧元”等。
  公诉人认为,秦志晖主观存在诽谤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此外,秦志晖主观上具有起哄闹事发布虚假信息的故意,客观上编造原铁道部相关虚假信息并在网上发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秦志晖到案后如实供述,公诉人建议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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