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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海波被收容教育看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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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01: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往常一样,自习回来后习惯性打开电脑简单的浏览当天的时事新闻,然后继续看看书。可今天有点不一样,我看见了标题为黄海波被收容教育的头条新闻,心想《劳动教养条例》不是已经被废除了吗?收容教育是怎么回事?打开网页,才发现还有个《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这个行政法规,之前有很多律师曾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递过审查建议书,但不知道是否得到回应),于是我就坐不住了、、   
  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个《办法》吧。《办法》是国务院于1993年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制定的,该《决定》在我们国家属于单行刑法,97年刑法颁布之后,《决定》中有关刑法的内容已经自动失效,但修改后的《决定》仍然保留了有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其中《决定》第4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便成为了国务院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表面上看国务院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办法》,没什么不对劲的地方,但在2000年,我们国家通过了一部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立法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的规定,有关犯罪和刑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的事项,只能指定法律,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是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任何行政法规都不能含有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话说道这里,问题就出现了   
  先看一下《决定》,从上文可知,《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而《立法法》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从位阶上来看,两部法律的制定机关显然是全国人大是老大,因此《决定》的内容不能和《立法法》的内容相冲突,因此《决定》第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因此授权无效。再看一下《办法》第九条“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行政拘留期限的规定和《刑法》第38条、42条的规定,你会惊奇的发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刑法中管制的最低期限为3个月,拘役的期限最低为1个月,而《办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竟然为六个月到两年,这是个什么概念?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犯罪,法院要判处其拘役刑一个月,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审判等一系列的严格程序才能将犯罪分子送进拘役所,而现在,我们的公安机关只需要依据《办法》的规定,就可以直接对违法分子作出6个月以上的收容决定,我想行文已至此,只要不是傻子都能明白这里面的厉害关系  
  2013年是个值得纪念的年份,这一年我们国家废止了与《办法》具有同等性质的《劳动教养条例》,这可以说是中国法治的一大进步,值得恭维。然而今天,与《劳动教养条例》一样具有违宪性的《办法》却悄无声息的走进了我们的生活,走进我们的心理,我们不禁自问,中国法治的路在何方?在国家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作为一个法律人,你不能无视《办法》的存在,在中国法治发展的道路上,我们不能容忍《办法》的存在。依法治国,核心在于国家要在宪法和法律的的框架下活动,只要宪法法律明确授权的,国家才能在授权的范围的活动,宪法法律没有授权的,则是国家活动的禁区,任何踏入禁区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的腐蚀,都是非理性的权力膨胀,都是对人民权利的践踏,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也是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所不容许的!依法治国,需要国家机关领导人敢于面对自己的违宪行为,敢于依法处理自己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一味的回避,因此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办法》的合宪性,为建设法治中国扫清障碍,为中国梦营造一个民主、法治、和谐的氛围   
  夜深了,抬头探望窗外的夜空,一片漆黑,但我心中仍然有一个星星,闪烁着、闪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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