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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教育策略有哪些?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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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8: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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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尽力让她们过的更好吧!
事业强人有房有车,我们可以原谅青春的不解风情,连同伤痕累累、面目全非的青春,我们不需要等太久,都是接受不了.,
         

   
  2014年02月01日14时55分许,我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带着我妻子和女儿沿东台市三仓镇强西村中心路由西向东行驶致与强西路十字路口,被沿强西路由南向北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后侧面撞倒,致我们一家三人两人受伤,女儿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现场勘查及取证,一直到2014年3月11日下午5时我到东台交警大队领取了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这么久才拿到认定书,不知道是否与交通事故责任书出具的规定时间相一致。我和我妻子在东台人民医院进行了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我除了腰部骨裂及右脚软组织受伤外,别的没有太大伤害,我妻子右大腿骨折,左大腿骨折两处,面部也受到损伤,送到东台人民医院时妻子已经奄奄一息,经过一个多星期的抢救才苏醒,渐渐有了知觉,后来经过慢慢的手术治疗,逐步恢复出院,现如今还在养伤阶段。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我认为有很多不合理的之处:
  1、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认定书中所说我驾驶的摩托车与对方的汽车相撞,我不予认同,在这起事故中,肇事方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是撞到的是摩托车后部分,这一点可以从我和妻子的受伤情况及摩托车最终倒地的位置得以说明。如果我是与他相撞,我的受伤程度应当最严重,我如果与他的汽车相撞,我的摩托车最后怎么会倒在南北路的右方,还有就是在南北路的西侧有一排芦苇挡住由西向东行人的视线,由西向东的行人根本无法清楚的辨别南北路上的路况,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受理这起案件的交警大队民警曾经对我家人说“我没有让右上方的车先行,是送给对方撞的”,从交警的说法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是右上方的车辆可以对左上方的车辆任意碰撞,且碰撞后不需要采取任何措施。现在我所疑问的是对方在此路口时应该的规定车速是多少?而他当时的实际车速是多少?对方在初次把我们撞倒后进行了刹车(现场有1.7米轮胎痕为证),但是在刹车过后又继续踩油门前进,直至把摩托车和所载人员(总重量约为400千克)向前推进17米多,摩托车和所乘人员最后被推至南北道路的右方,汽车继续前进至23米多处撞断一棵直径约为15厘米的银杏树,后又撞至前方树柴堆上才停车,从第一次刹车到最后停车之间的距离为23米多,我想请问处理本事故的民警,一个正常的驾驶员在这么长的距离内是不是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该由谁承担?所以我认为,造成我们夫妻受伤、女儿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对方在第一次刹车后操作不当形成二次伤害造成的,应该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对以上情况没有作任何体现,也没有做出细致的分析,而是用“肇事方驾驶机动车行经道路交叉路口,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减速慢行,确保安全”一句话来概括,能解释肇事方二次伤害的原因有:1、肇事方确属酒驾,当时神智不清,导致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2、肇事方在第一次刹车后,看到左右没有其他行人,故二次发动汽车,想逃离事故现场。最终导致我女儿死亡,我们夫妻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肇事方的二次伤害造成的。我认为交警大队民警对这起事故的分析存在很大的偏见和瑕疵,交警严重违背客观事实,适用法律不当。
  2、 在这起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交警大队出具了由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及女儿的法医学尸检检验鉴定书,所鉴定的检验结论分别为(日期为2014年2月7日):所送对方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39.21毫克;所送我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女儿符合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但是在此结论出具后,对方华对此结论有异议,要求复检,可是想不到复检结果为;肇事方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每百毫升6.6毫克。对此结论我也有相关异议,江苏省公安厅对复检的受理日期为2014年2月27日,检验日期为2014年3月3日起,出具检验结果日期为2014年3月6日,为什么公安厅在受理后没有立即进行检验,从2月27日至3月3日之间郑海华的血样是如何进行保管的,送检民警是否在送检过程中全程监督和跟踪,省公安厅对送检的血样是否做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还有就是从一个专业的角度上来讲,血液中所含乙醇的含量是否与血液保留的时间有直接的关系,公安部门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约束血液复检的时间。同一个人的血样在前后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在两个不同的检测机构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也是权威机构,该机构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为什么能够轻易被推翻,这样的结果是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技术问题还是在第二次血样检测过程中出现了差错,希望相关部门给予我一个合理的说法。 在这起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中,我认为办案民警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处理问题,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酒精检测的结果出来后(鉴定报告出具的日期为2月7日),交警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在2日内通知我方当事人,而是在2月23日(因为当天当事交警向我要摩托车的保险单,我记得很清楚)以后才通知我方领取鉴定书,这已经超出规定的期限半月之久。在第二次复检结果出具后,交警为什么再次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告知我方检测结果?事后,我曾特地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员和盐城市物证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基本可以归纳为:血样中酒精的含量与血样保存的时间和环境有直接的关系,血样标本在冷藏的情况下可以有效保存好几个月。虽然在事故认定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但是前后两次血检时间相差一月之久,这对血样成份是否有直接影响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交警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制度,没有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导致前后两次血检时间相差一月之久,间接的导致了两次检测的结果数据相差之大,所以我方认为,当事交警严重违反规定,是否有失职之嫌,这样的工作方法已经严重的违反了规定。
  3、在原责任书中认定女儿在事故发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可是在3月24日我去东台新农医院结算事故当天我们一家三人的抢救费用时,当班主治医生告知我女儿送到医院时已完全没有生命体征,呼吸已经停止,这一点在新农医院出具的诊断说明和医院当天的治疗日志上也有详细记录,所以说原责任书中认定女儿在事故发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本不能成立,事后我方当事人经过对事故现场附近的村民走访了解,有目击当时情况的村民讲,女儿是被推送至东西路北侧的房屋墙上,头部撞墙后反弹到地面的,而导致女儿最终头部撞墙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肇事方二次伤害造成的,事后我方去当天肇事方就诊的医院(三仓医院)进行了解,对方当天的检查结果就没有出现异样,根本构不成受伤的标准,东台交警大队所出具的认定书中所陈述的与事实大相径庭。因此,我想请问东台交警大队当事民警,在这起事故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你有没有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对每个细节进行了解和分析,在没有全面了解事实的真相下就直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太武断,这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精的问题,而是一名国家公务人员对工作负不负责的问题。
  4、 事故发生后,据当地村民讲,该路口已经前后发生过数次交通事故(以前发生的几次事故没有造成重大伤亡),该道路自修建完工后,没有设置过减速带、任何安全行驶标志、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当地道路管理部门及交通管理部门没有重视,这起事故发生的严重后果除了双方当事人承担应有的责任外,相关管理部门是否也有失职、失察之过,相关部门的职能何在,为群众服务的理念何在?
  目前该事故已经由盐城市交巡警支队进行复议,希望在这次复议后能出具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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