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宿
七、商品、货币、价格问题
1、商品、货币、价格的意义
〈1〉什么是“商品”?
“商品”绝非“用来交換的劳动产品”!因为劳动是“人的表现形式”,如果“商品”是“用来交換的劳动产品”,那就无异于是说“商品是用来交換的人的表现形式的产品”一一人的表現形式“怎样产生产品呢?”
实际上,“商品”就是人的“生活”在“流通领域中的客观存在和表现形式” 一一即“用来交換的人的生活形式”。換句话说:在流通領域中,人与人的“生活形式的交換”要通过“商品的形式”去进行。
这也就是说:“流通領域中的人与人的商品交換”,就是“现实社会中的人与人生活形式的交換”!
因此,“任何生活要素”都是“商品”!
(2)什么是货币?
“货币”絕非“一般等价物”!因为“货币”是“商品的形式”“价格的实体”一一并非“商品物质本身”一一不是“物”!
实际上,“货币”就是人的“劳动”在“流通領域中的客观存在和表现形式”一一即“用来交換的人的劳动形式”。換句话说:在流通領域中,人与人的“劳动形式的交換”要通过“货币的形式”去进行。
这也就是说:“流通領域中的人与人的货币交換”,就是“現实社会中的人与人劳动形式的交換”!
因此,“任何劳动要素”都是“货币”!
〈3〉什么是价格?
“价格”就是人的“价值”在“流通領域中的客观存在和表现形式”一一即“用来交換的人的价值形式”。換句话说:茌流通領域中,人与人的“价值形式的交換”要通过“价格的形式”去进行。
这也就是说:“流通領城中的人与人的价格交換”,就是“現实社会中的人与人价值形式的交換”!
因此,“任何价值要素”都有“价格”!
2、商品、货币、价格三者间的客观关系
商品、货币、价格三者之间的客观关系是:
货币是“商品的形式”、“价格的实体”,
价格是“商品的意义”、“货币的本质”,
商品则是“货币和价格的物质存在形式”。
商品、货币、价格“三位于一体”、不可分割、不可偏废、不可或缺,是“一个过程”的“三个层次”。商品是其“物质过程”,货币是这一“物质过程”的“形式”,价格则是这一“物质过程”的“意义、本质”。
3、“价格脫离具体价值”的历史意义
(1)“价格脫离具体价值”的普遍性
迄今所谓的“价格脱离价值论”“价格围绕价值在上下波动论”和“供求决定价值论”,都是在传统人生观基础之上盲目价格、价值及其关系而陷入的大误区!
实际情形完全不一样:
不是“价格脱离价值”,而是“价格脫离具体价值”;
不是“价格围绕价值在上下波动”,而是“具体价格围绕具体价格与抽象价格之间的统一在上下波动”;
不是“供求决定价值(实际指的是价格)”,而是“供求(比值)本身”就是“(抽象)价值(价格)本身”。
我们已经知道(見《流通領域问题》):价格产生、变化和发展的客观过程就是“具体价格与抽象价格一一具体价格×〈需求÷供给〉”之间的“統一过程”,就是“具体价格=具体价格×(需求÷供绐)”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供求比值”不是“决定”、而是“代表”、“体现”和“就是”价格一一抽象价格“本身”,它与具体价格没有直接关系;只是为了“保持具体价格与抽象价格之间的统一”,具体价格才“不断地跟隨着抽象价格即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当供求比值大于1时,表明抽象价格(具体价格×〈需求÷供给〉,下同)大于具体价格(原订价格,下同),为了“具体价格与抽象价格的统一”、具体价格才上漲一一与抽象价格统一;反之,当供求比值小于1时,表明抽象价格小于具体价格,为了“具体价格与抽象价格的統一”,具体价格才下跌一一与抽象价格统一;当供求比值等于1时,表明“抽象价格与具体价格己经统一”,因此,具体价格“才不变”。
纵观上述价格变化的全过程,我们不难发现:絕不是“供求决定价格〈价值的流通形式〉”,而是“供求比值本身就显示了价格”;绝不是“价格围绕价值在上下波动”,而是“具体价格围绕具体价格与抽象价格之间的统一在上下波动”;绝不是“价格脫离价值”,而是“价格脫离具体价值(具体价格表现的就是具体价值)”。一一并且我们还会发现:“价格脱离具体价值”是迄今价格变化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的“基本趋势和普遍现象”!
(2)“价格脱离具体价值”的历史意义
我们知道:价格即抽象价格是抽象价值一一“社会的本质形式”在“流通領域中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具体价格是具体价值一一“个人的本质形式”在“流通領域中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因此,迄今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这一基本趋势和普遍现象一一价格脱离具体价值”的历史意义就是:社会脫离了个人、个人与个人没有通过社会实现有机的统一、个人获得的价值〈价格〉与个人所付出的价值(具体价值)相互脱离一一“人与人的根本利益相互矛盾、相互背离、相互排斥”的“本质特征和集中体现”!
因此,它从本质上印证了“迄今以来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与人相互斗争的历史!”
八、市埸问题
“市埸”是什么?
“市埸”就是与每一个“人与人商品交換的实际过程”相对应的“空间形式”,就是“流通过程”的“空间形式”,就是流通領域中“社会”的“载体”。
“市埸”的“物质形式”,就是人与人的“商品交換”,就是“具体商品与抽象商品一一具体商品×〈需求÷供给〉”之间的“有机统一过程”,就是“具体商品=具体商品×(需求÷供给)的过程”,就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生活结构、社会的经济结构及其体制在流通領域中的“客观存在和表现形式”。
“市埸”的“表现形式”,就是人与人的“货币交換”,就是“具体货币与抽象货币一一具体货币×〈需求÷供給〉”之间的“有机统一过程”,就是“具体货币=具体货币×〈需求÷供给〉的过程”,就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劳动结构、社会的政治结构及其体制在流通領域中的“客观存在和表现形式”。
“市埸”的“本质形式”,就是人与人的“价格交換”,就是“具体价格与抽象价格一一具体价格×〈需求÷供给〉”之间的“有机统一过程”,就是“具体价格=具体价格×〈需求÷供给〉的过程”,就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价值结构、社会的财政结构及其体制在流通領域中的“客观存在和表现形式”。
因此,“市埸中”商品、货币、价格的“风云变幻”,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生活结构、经济结构及其体制、劳动结构、政治结构及其体制、价值结构、财政结构及其体制的“必然结果”!
“市埸”絕非“社会之外”的“野马”!
九,法律问题
“法律”是什么?什么才是“法律”?
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和“人的问题”一样重要,就是“人的问题”的“另一面”。人的问题的实质是“什么是人”,法律问题的实质是“怎样做人”。因此,法律问题的“回答和说明”应该是对人的问题的研究和认识的结果,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之大成!
法律,就是人生存的“客观形式”的“客观法则和规律的总称”,就是人的客观存在形式一一“个人与社会的有机统一”的“表现形式”的“客观法则和规律的总称”,就是人的“客观权利一一政治权利”的“客观法则和规律的总称” ,就是“个人与个人通过社会有机统一一一人与人的根本利益有机统一”的“表现形式”的“客观法则和规律的总称”,就是“私有制与公有制一一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有机统一”的“客观形式”的“客观法则和规律的总称”,就是“任何个人在与任何其它个人的关系中”既不伤害别人又能全面发展自己的“客观形式”的“客观法则和规律的总称”。
正是由于上述“客观原因”,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才是属于全体国民(国家法,下同)和全人类的(国际法,下同),才是“任何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的客观法则和规律”。只有遵守这些法则和规律,个人与社会才能真正统一,个人与个人通过社会才能真正统一,人与人的根本利益才能真正统一,为个人与为社会才能真正统一!
正是由于法律是属于全体国民和全人类的,因此它至始至終都是一般的、抽象的、普遍的和必然的,至始至终都必须通过全体国民和全人类的“公决〈抽象〉”去完成和实现。这,就是“立法及其程序”的“客观依据”!
立法,是法律的“物质形式”;
执法,是法律的“表现形式”;
司法,是法律的“本质形式”。
立法、执法、司法三者之间的客观关系是:
执法是“立法的形式、司法的实体”,
司法是“执法的本质、立法的意义”,
立法则是“执法和司法的物质存在形式”。
立法,使法律得以产生;执法,使法律得以表现;司法,使法律得以生存。因此,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的“三位一体”去体现的。
结束语
本文从“人的客观规定牲(1)”开始,经过“人的物质形式、表现形式、本质形式〈2〉”“人的个別形式与人的一般形式(3)”“人的个别形式与人的一般形式的有机统一形式”的“物质形式、表现形式、本质形式(4)”、到“人与人关系”的“客观形式(5)”“实现过程(6)(7)”“空间载体(8)”、再到“人的客观存在形式”的变化和发展过程的“客观法则和规律即法律”的“物质形式、表现形式、本质形式〈9〉”一一这是否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人学理论体系”呢?留给生活去评判!这个“体系”的“灵魂”就是“价值一一人的本质形式”!这个“灵魂即价值”也就是人类社会经济和政治运行的“整个过程”的“灵魂和基石”!这个“灵魂和基右”即“价值”决定和支配人类社会经济和政治运行的“整个过程”的“客观形式”是;1作为“劳动的本质”“生活的意义”,决定和支配人们的劳动、表现人们的生活;2通过“价格一一价值在流通领域的客观存在和表现形式”、作为“货币的本质”“商品的意义”决定和友配货币、表现商品;3通过“财政一一全社会所有个人利益的价值形式”、作为“政治的本质”“经济的意义”决定和支配社会的政治、表现社会的经济!。
我的上述成果是否“客观”?欢迎学朮界的质疑、批评和指正。
可以参看《学朮期刊选评网》《学朮争鸣》栏目2010年9月24日刊发的《人的问题是一切社会问题的基础》这篇文章。
作者简介:
笔名張宿,真名張云中、男、汉、64岁,陕西省武功县代家乡东大寨村南亍人。1968年高中毕业学生,曾任乡初级中学语文教师。1964年在武功县绿野中学初中二年级读书时,研读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毛泽东的《实踐论》《矛盾论》,从此先后进入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基本理论领域。1985年,我的第一篇关于价值问题的论文获《青年社会科学》杂志社的好评,并被《全国青年社会科学研究辅导中心》评为经济学专业“优秀学员”。1990年,我的《人生观研究》一书的部分书稿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科研处的高度好评,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赵炳章教授准备将其提交当年将要召开的“陕西省八、五社科规划评审会”讨论(后因该会没有召开而了之)。1993年,我与深圳鹰鸣商务文化服务公司的李际铭先生签订了完成我的《社会经济运行图》一书的合同,后因故放弃。2010年9月24日《学朮期刊选评网》《学朮争鸣》栏目刊发了我的《人的问题是一切社会问题的基础》一文。
2011年7月29日下午干家
一一来自《中国学朮论坛》《学人社区》《張云中》主页同名文章七.八.九节及结尾
http://cshtdb.com/tdb/6059.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