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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岸区人民法院商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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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了商HE的帖子。

  汉网论坛进不去了,兹以纪念!

  移步此地,咸使知闻。


  与江岸区人民法院商HE:

  “你申请的是你方证人出庭作证,应该由你方协调出庭。”

  这句话含有如下意思:

  1、法院不愿通知唐良智等证人出庭。

  2、唐良智等不愿出庭作证。

  首先的问题,贵院有没有通知。

  其次才是唐良智等愿不愿来。

  法庭并没有明示。

  “你申请的是你方证人出庭作证,应该由你方协调出庭。”

  这就是说,皮球踢回原告了。

  原告的证人,由原告协调出庭。原告的证人,只能证明原告的事实。这似乎与证人出庭制度不符。

  理由如下:

  1、证人是证明事实的。不分原告和被告。原告的证人也可以指证不利原告的事实。

  2、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

  唐良智等不应例外。

  3、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4、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既然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并未如期出庭。申请第二项,证人不出庭的,需要将不出庭理由记录在庭审笔录上。庭审笔录上没有不出庭的理由,被告和审判长都没有解释不出庭理由。你说“你申请的是你方证人出庭作证,应该由你方协调出庭。”换句话表示,唐良智等不出庭作证,是你压根就没有通知。

  原告没有书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贵院可以不通知。原告申请了唐良智等出庭作证,贵院还不通知,那就是江岸区人民法院的事情了。

  我说的对不对?

  江岸区人民法院。

  朱自发

  2014-5-9
   
   
   
   
   
   
   黑沙盒子       http://www.heishabo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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